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升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和部门与国(境)内的单位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秘书处设在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长;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学校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确立学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方向;
二 领导、组织学校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 审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 研讨和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学校的管理职能部门,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制订校企合作政策措施,并指导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二 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三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
第五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院的校企合作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制度,编制校企合作工作长期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积极开展与政府机关、行业企业和相关院校之间的广泛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 根据专业设置的特点,成立相应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锻炼和聘请合作单位人员为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
四 积极争取合作单位的设备、资金共同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鼓励合作单位在合作班学生中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加强校外实训就业基地建设;
五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并做好本院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六 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合作
第六条 条件
一 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单位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能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加工平台。
三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
学校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上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校企合作办公室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各合作单位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组织校企合作工作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年度效益评价报告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上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 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各二级学院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条 资产管理
一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相关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 符合学校设置条件的校企合作实训室,可命名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 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 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 学校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 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五 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专利等科研成果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报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收入、支出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 奖励
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及评优挂钩。
二 责任追究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2、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各二级学院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校内合作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